第二十二条 一级建设规模的汽、电车工程项目应相对集中设置车辆检测线,二级建设规模的汽、电车工程项目也可设置车辆检测线。
第二十三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运营调度与管理设施水平应按以下三类合理配置:
一类:应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运营调度采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中心调度方式,逐步向车辆监控以及与计算机结合的“示踪”调度系统发展。
二类:可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运营调度采取有线中心调度,在主要线路上可配备无线报话设施,逐步向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中心调度发展。
三类:可逐步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运营调度一般采取有线调度,有条件的可采用有线中心调度。
第二十四条 首都、直辖市、省会城市、跨省区中心城市与经济特区城市的汽、电车工程项目车辆配置及运营调度与管理设施水平均应按一类确定。 大城市、国家重点旅游城市与大、中历史文化名城的汽、电车工程项目车辆配置及运营调度与管理设施水平均应按二类确定。 其它城市的汽、电车工程项目车辆配置及运营调度与管理设施水平均应按三类确定。
第四章 线路与场站选址
第二十五条 城市汽、电车线路应综合规划。市区、郊区间的线路必须紧密衔接。线路的衔接应方便乘客乘车和换乘。辅助线路应采取各种灵活的服务方式,深入到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市区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不宜超过13km。
第二十六条 汽、电车线路通过商业繁华、人口密集、客流集中的道路狭窄地区或地段,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应保障公共汽、电车线路的道路行驶、站点设立等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新建居住区必须设置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线路,3-5万人口规模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汽、电车首站或末站,并应与小区开发同步建设。
第二十八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场站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其附近应有较完善的市政设施。
第二十九条 中途站应纳入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统一规划、建设。中途站选址应充分考虑乘客乘车方便,一般应选择在客流集散点附近。在干道上设站应注意与人行天桥、存车处、停车场相结合。
第三十条 中途站平均站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市区线 500-800m
郊区线 800-1000m
第三十一条 首末站、枢纽站选址应纳入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城市大型客运交通枢纽规划,并应便于与其它客运交通方式衔接。
第三十二条 停车场宜选在所辖线网的重心处,保养场应尽量避免设在城市繁华地带或居民稠密地区。
第三十三条 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必须有充足的电源,整流站选址应接近负荷中心,馈电距离以1.0-2.5km为宜,供电最大半径不应超过3.5km。馈电距离应根据负荷大小、触线网的划分和馈线网的配置综合考虑,保证系统整体的可靠性和技术经济的合理性。每座整流站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供电。
第三十四条 职工住宅的选址宜临近场站或集中安排。
第五章 场站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场站建筑应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并应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场站建设每标车综合建筑面积可参照下列指标:
(一)公共汽车
100-200辆:58-60 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