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0辆:60-63 m
/标车
601辆及以上:63-66 m
/标车
(二)无轨电车(含整流站)70-80m
/标车
注:①本指标未包括车辆检测线、公共汽车停车库、无轨电车供电系统管理设施、环保设施以及职工住宅建筑面积。职工住宅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根据新增劳动定员总数,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
②按第十条、第二十条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保养组织形式,据此选定本条相应的规模。建设规模大者取上限,小者取下限,其余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第三十七条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分项建设时,其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场站建筑面积指标(m
/标车) 表1
100-200辆201-600辆601辆及以上首末站、枢纽站8-108-107-9停车场21保养场5052-5335-36
注:①按第十条、第二十条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保养组织形式,据此选定本表相应的规模。建设规模大者取上限,小者取下限,其余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②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分项建设时,可按运营管理特点及单项工程的使用功能,对建筑面积合并或调剂使用。
第三十八条 无轨电车整流站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整流站建筑面积指标(m
/座) 表2
总装器组台数(台)1234户内式100260300380半户内式100210230300
第三十九条 停车场、保养场的生产车间按工艺要求,宜采取顺车进、顺车出的平面布局。
第四十条 停车场、保养场的生产车间应按生产性质及工艺确定建筑层数与层高,辅助工间不宜高于三层。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保养场的主车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附属建筑宜采用砖混结构。
第四十二条 停车场、保养场的生产车间应对地面和墙面进行耐油、耐碱、耐酸的防腐处理,地沟墙面应选用光洁的饰面材料。
第四十三条 不同地区的城市汽、电车停车坪(库)建设宜按以下规定:
(一)在高寒地区应修建公共汽车停车库,入库率不宜低于45%。无轨电车不考虑停车库;
(二)在寒冷地区的露天停车坪应设有预热设施;
(三)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城市宜修建多层停车坪。
第四十四条 整流站设置在多层建筑中时,必须设在底层,采用干式变压器,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