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停车坪(库)宜采用水泥混凝土地坪。
第四十七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十八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系统建设时,公共汽车每标车有效的综合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00-200辆:220-210 m
/标车;
201-600辆:210-200 m
/标车;
601辆及以上:200 m
/标车。
注:①无轨电车每标车有效的综合建设用地指标应乘以1.2的系数(含整流站)。
②车辆检测线、无轨电车供电系统管理设施、环保设施、中途站以及职工住宅用地面积另行计入。
③按第十条、第二十条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保养组织形式,据此选定本条相应的规模。建设规模大者取下限,小者取上限,其余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第四十九条 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的分项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站建筑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场站建筑用地指标(m
/标车)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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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无轨电车每标车有效的综合建设用地指标应乘以1.2的系数(含整流站)。
②车辆检测线、无轨电车供电系统管理设施、环保设施、中途站以及职工住宅用地面积另行计入。
③依照表中所列数值按建设规模大者取下限,小者取上限,其余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二)首末站、枢纽站应建回车道。停车场、保养场应建回车道和试车道。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的回车道、试车道用地总指标为26-30m
/标车。无轨电车可适当增加回车道、试车道用地。 分项建设时,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的回车道和试车道,按停放车辆数每标车用地指标取12-13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