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停车坪用地应根据车辆的停放规模和停放方式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用地指标应为65-80m
/标车。无轨电车可适当增加停车用地。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分项建设时,可按运营管理特点及单项工程的使用功能,对建设用地的面积合并或调剂使用。
第五十条 无轨电车整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整流站建设用地指标(m
/座) 表4
总装器组台数(台)1234户内式220580660840半户内式300630690900
第五十一条 场站用地按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宜划分为生产区、停车区(含回车道、试车道)、运营管理和生活服务区。生产区的建筑系数宜为45%-50%,运营管理及生活服务区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28%。
第五十二条 场站内应有良好的厂区环境和安全视距。生产区和停车区应充分利用边角空地绿化,运营管理和生活服务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0%,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应另行增加用地。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五十三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五十四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车辆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洗件碱、蓄电池电解液、洗车油污等废水应根据国家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过处理后排放。
第五十六条 锅炉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第五十七条 蓄电池间的充电酸雾、喷漆间的漆雾应有相应的环保和劳保措施。
第五十八条 产生噪声的机电设备应采取减震或隔音措施,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燃煤、废料、废渣垃圾堆放应专设堆放区,堆放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动力系统、加油站、危险品库和整流站的位置与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其它有关安全防护规定。对油库、油罐、漆库、漆工间、氧气瓶、乙炔瓶和锅炉、压力容器等危险和易燃、易爆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六十一条 停车场、保养场的进出口处必须安装限速、引导、警告、禁行和单行等明显标志。 停车场、保养场必须设置安全备用出入口及消防通道。生产车间地沟必须配有安全的照明设施。 多层停车坪(库)上下车道的纵坡不应大于7%,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停车坪(库)应有良好的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排水系统进水口处应设置沉沙池。 停车坪(库)必须设有相应的行车标志和照明设施。 停车场、保养场必须有完善的供电、给水和消防供水系统。与城市道路直接连通的进出通路(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条,应保证车辆出入方便。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六十二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