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下列规定:
(一)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购置费按当年市场价格确定。
(二)汽、电车场站单位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下列数值:
100-200辆:16.03-15.48 万元/标车
201-600辆:15.29-13.94 万元/标车
601辆及以上:16.58-16.25 万元/标车
注:①场站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是按1993年北京地区价格制定的,使用时应按当地当年以及建设期末与1993年的价格差进行调整。
②场站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包括场站用地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室外工程、人员培训等和达到正常运营生产的直接建设费用。
③场站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不包括征用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地区规定的收费内容。
④场站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不包括车辆检测线、运营管理设备、公共汽车停车库、无轨电车供电系统管理设施、环保设施、水气电的增容费以及职工住宅投资。
⑤无轨电车场站应另增线网、整流站等供电设施投资(见第六十四条中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汽、电车场站分项建设时工程估算指标宜参照下列数值:
(一)公共汽车场站建筑安装、设备、室外工程及其它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参照表5所列数值。 公共汽车场站建安、设备、室外工程建设
投资估算指标(万元/标车) 表5
建设规模项目建安设备室外工程其它小计总计100-首末枢纽站0.69-0.870.24-0.200.21-0.261.14-1.33200辆保养场5.39-5.523.81-3.051.0210.23-9.59合计6.08-6.394.05-3.251.23-1.282.68-2.5914.05-1350201-首末枢纽站0.69-0.870.24-0.200.21-0.261.14-1.33600辆保养场5.50-5.583.05-1.651.07-1.089.62-8.31合计6.19-6.453.29-1.841.28-1.362.55-2.3313.30-11.96601首末枢纽站0.61-0.780.23-0.170.18-0.231.02-1.17辆及停车场2.301.070.433.79以上保养场4.57-4.691.74-1.140.72-0.737.03-6.57合计7.48-7.773.03-2.381.33-1.392.76-2.7314.60-14.26
注:①本表指标是按1993年北京地区价格制订的,使用时应按当地当年以及建设期末与北京地区1993年的价格差进行调整。
②投资指标未包含征用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地区规定的收费内容。
③其它一栏仅包括办公和生活家具与器具购置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四项。
④场站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不包括车辆检测线、运营管理设备、公共汽车停车库、无轨电车供电系统管理设施、环保设施、水气电增容费以及职工住宅投资。
⑤不包括中途站和场站外建设工程的配套费用及各项集资。
⑥一级建设规模中按三分之二的建筑为框架结构,三分之一为砖混结构测算;二级、三级建设规模中按生产及辅助建筑的三分之二为框架结构,三分之一为砖混结构,运营管理和生活建筑均为砖混结构测算。具体指标按建设规模依表中所列数值范围顺序取值。
(二)公共汽车场站停车坪、回车道、试车道建设投资估算指标为1.80-2.16万元/标车。
(三)无轨电车场站另外增加线网、整流站等供电设施投资,其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下列数值: 线网(含馈线)每直线公里投资60-70万元。 整流站按二台(油浸变压器)机组配置时投资160万元。
第六十五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消耗指标可参照下列规定:
(一)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