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站建筑每标车三材消耗指标 表6
建设规模100-200辆201-600辆601辆及以上钢材(t)0.24-0.300.24-0.30首末站水泥(m3)1.20-1.501.20-1.50枢纽站木材(t)0.24-0.300.24-0.30钢材(t)停车场水泥(m3)木材(t)钢材(t)2.25-2.262.24-2.30保养场水泥(m3)8.82-8.859.00-9.19木材(t)1.671.71-1.75
注:表5一级建设规模中按三分之二的建筑为框架结构,三分之一为砖混结构测算;二级、三级建设规模中按生产及辅助建筑的三分之二为框架结构,三分之一为砖混结构,运营管理和生活建筑均为砖混结构测算。具体指标按同档次建设规模选取,大者取上限,小者取下限,其余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二)汽、电车场站停车坪、回车道、试车道主要材料水泥消耗指标为6.10-7.37t/标车。
(三)无轨电车每直线公里线网主要材料消耗指标可参照表7所列数值据。
无轨电车每直线公里线网主要材料消耗指标(t) 表7
水泥杆水泥触线馈线镀锌钢绞其它零件材料双行单行(铜)(铝)线(吊线)钢材铝材铜材杂铜50根25根0.33.53.81.01.50.10.50.5
注:非正常情况的材料消耗另行计入。
第六十六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投入运营的能源消耗可参照下列指标:
(一)公共汽车油耗(汽油)可参照国家现行的《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规定计算。解放单车空驶基本燃料消耗量为23.5l/100km。 无轨电车电耗参照国家现行的《城市无轨电车运行耗电计算通则》规定计算。
(二)场站(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每标车年能源综合消耗指标应按节约能源的原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十七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劳动定员应按国家现行的标准或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每标车综合定员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00-200辆:8.0-8.5 人/标车
201-600辆:8.5-9.0 人/标车
601辆及以上:9.0-10.0人/标车
注:具体指标选用建设规模大者取上限,小者取下限,其余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第六十八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场站建设工期不宜超过表8的规定。
场站建设工期 表8
类 别建设规模(标车)建设工期(月)首末站、枢纽站10-1512停车场10018保养场<=20024201-40024401-60030整流站12台12
第六十九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应按城市公共运输项目建设和评估,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武汉市公用事业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李兵弟、赵波平、吴英立、胡润洲、王禹、谈尧清、李凤军、赵小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