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1997
大型高三级 大型二高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中级 大型普通级
中型高二级 中型高一级 中型中级 中型普通级
小型高二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中级 小型普通级
卧铺客车 轿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划分、等级评定内容、等级评定规则和等级评定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营业性客运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8410-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12479-90客车防尘密封性限值
GB12481-90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JT/T198-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营运客车Commercial motor-vehicle of passenger transport用于营业性旅客运输的汽车。
4 类型划分
营运客车分为客车(合卧铺客车)和轿车。客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小型客车三种。
4.1 大型客车
车身长度>9m。
4.2 中型客车
6m<车身长度≤9m。
4.3 小型客车
车身长度≤6m
。
5 等级划分
5.1 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五个等级。
5.2 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四个等级。
5.3 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四个等级。
5.4 轿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四个等级。
6 等级评定内容
6.1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及小型客车
主要评定动力性、行驶平顺性、制动性、密封性、车内噪声、空气调节、乘客座椅(卧铺)、车内服务设施、整车布置与内饰。
6.2 轿车
主要评定发动机排量和空调性能。
7 等级评定规则
7.1 本标准第8章所规定的所有评定条件均为必要条件。
7.2 高三级、高二级和高一级营运客车的技术状况应达到JT/T198所规定的一级车水平;中级和普通级营运客车的技术状况应不低于JT/T198所规定的二级车水平。
7.3 新车等级评定
根据使用说明书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及设施参数或根据车辆技术性能及设施的实际检测结果,按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条件评定等级。
7.4 在用车等级评定
根据车辆现有技术性能和设施的实际检测结果,按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条件评定等级。
7.5 在用营运客车的降级条件
已经评定过等级的在用营运客车,自本等级评定之日起,当其累计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超过规定界限时,车辆将由原等级降至相邻的下一级。
7.5.1 高三级营运客车降级界限
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60万km。
7.5.2 高二级营运客车降级界限
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50万km。
7.5.3 高一级营运客车降级界限
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40万km。
7.5.4 中级营运客车降级界限
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km。
8 等级评定条件
8.1 大型高三级客车
8.1.1 动力性
8.1.1.1 设计车速应不小于125km/h。
8.1.1.2 比功率应不小于14.5kw/h
8.1.2 行驶平顺性
8.1.2.1 前悬架应采用独立悬挂。
8.1.2.2 悬架应采用气囊弹性元件。
8.1.3 制动性
8.1.3 应设有ABS防抱制动装置及缓行器。
8.13.2 气制动车辆应设置储能弹簧制动装置。
8.1.4 密封性
8.1.4.1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8.1.4.2 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8.1.5 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0dB(A)。
8.1.6 空气调节
8.1.6.1 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而且采用独立式制冷装置和独立式采暖装置。人均装机制冷量和人均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880kJ/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