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2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1万元设计费。
注:
1、城市交通规划深度为国家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6、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出口等规划内容和其他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
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计费,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60%-70%收取。
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按1万-2万/平方千米计费。
2、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按0.8万/公顷计费。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指列入省和国家保护的单位,历史文化遗迹指列入市级以上保护的单位。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条例和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十三、规划咨询
1、本计费指各类规划咨询的计费,工程咨询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规划咨询计费,按所从事的规划项目规划设计费的30%计取。
3、专家咨询费为:教授级高工5000元/工日,高工4000元/工日,工程师3000元/工日。
十四、编制标书
1、编制标书,指规划设计单位为规划管理部门或其他业主进行规划标书制定的服务项目。
2、编制标书计费,按所编制项目规划设计费的5%-10%计取。规划设计费在50万以下的,按10%计取;规划设计费在50万以上的,按5%计取。
3、编制标书计费基价为2万元。
十五、规划标底
1、规划标底费,指业主进行规划招标时,对未中标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案所支付给投标单位的最低费用。
2、规划标底应按30%-40%计取,不应低于规划计费的30%。
十六、电子文件
1、电子文件计费,指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成果完成时,将电子成果版权转让给委托单位的计费行为。
2、电子文件计费,按所规划项目规划设计费的10%计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