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规划期限
2.6.1 城市规划图应标注规划期限。
2.6.2 城市规划图上标注的期限应与规划文本中的期限一致。规划期限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
2.6.3 城市规划图的期限应标注规划期起始年份至规划期末年份并应用公元表示。
2.6.4 现状的图纸只标注现状年份,不标准规划期。现状年份应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
2.7 图 例
2.7.1 城市规划图均应标绘有图例。图例由图形(线条或色块)与文字组成,文字是对图形的注释。
2.7.2 城市规划用地图例,单色图例应使用线条、图形和文字;多色图例应用色块、图形和文字。
2.7.3 城市规划图的图例应按本标准第3.1节规定的图例绘制。
2.7.4 绘制城市规划图应使用本标准规定的图例、其他专业标准规定的图例或自行增加的图例,在同一项目中应统一。
2.7.5 城市规划图的图例应绘在图纸的下方或下方的一侧。
2.8 署 名
2.8.1 城市规划图与现状图上必须署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正式名称,并可加绘编制单位的徽记。
2.8.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图标内署名;没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规划图纸的右下方署名。
2.9 编绘日期
2.9.1 城市规划图应注明编绘日期。
2.9.2 编绘日期是指全套成果图完成的日期。复制的城市规划图,应注明原成果图完成的日期。
2.9.3 修改的规划图纸,成为新的成果图的,应注明修改完成的日期。
2.9.4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图标内标注编绘日期;没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规划图纸下方,署名位置的右侧标注编绘日期。
2.10 图 标
2.10.1 城市规划图上可用图标记录规划图编制过程中,规划设计人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责任关系和项目索引等内容。
2.10.2 用于张贴、悬挂的现状图、规划图可不设图标;用于装订成册的城市规划图册,在规划图册的目录页的后面应统一设图标或每张图纸分别设置图标。
2.10.3 城市规划图的图标应位于规划图的下方。
2.10.4 图纸内容较宽,一副图纸底部难以放下图标的规划图,宜把图标等内容放到图纸的一侧(图2.10.4a);一副图纸下部能放下图标的规划图,图标应放在图纸的下方(图2.10.4b)。

2.11 文字与说明
2.11.1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数字、代码,均应笔画清晰、文字规范、字体易认、编排整齐、书写端正。标点符号的运用应准确、清楚。
2.11.2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标准简化汉字。涉外的规划项目,可在中文下方加注外文;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代码应使用规定的英文字母、年份应用公元年表示。
2.11.3 文字高度应按表2.11.3中所列数字选用。
表2.11.3 文字高度(mm)
用于蓝图、缩图、底图
3.5、5.0、7.0、10、14、20、25、30、35用于彩色挂图
7.0、10、14、20、25、30、35、40、45注:经缩小或放大的城市规划图,文字高度随原图纸缩小或放大,以字迹容易辨认为标准。
2.11.4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字体应易与辨认。中文应使用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隶书体等,不得使用篆体和美术字体。外文应使用印刷体、书写体等,不得使用美术体等字体。数字应使用标准体、书写体。
2.11.5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数字,应用于图题、比例、图标、风象玫瑰(指北针)、图例、署名、规划期限、编制日期、地名、路名、桥名、道路的通达地名、水系(河、江、湖、溪、海)名、名胜地名、主要公共设施名称、规划参数等。
2.12 图幅规格
2.12.1 城市规划图的图幅规格可分规格幅面的规划图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