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5 对数量不多或逐渐减少的珍贵植物,应根据各自特点,确定适宜的恢复和发展措施。
6.2.1.6 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制数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6.2.2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6.2.2.1 森林公园的野生动物资源,必须贯彻“加强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6.2.2.2 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中,应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6.2.2.3 森林公园除狩猎、垂钓等特定区域外,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6.2.2.4 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可能和植被景观易受破坏的地段,以及适宜圈养、半圈养的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隔网、栅栏等防护设施。
6.2.2.5 引入野生动物必须慎重,以适合本区生长的种类为准。不得因物种引入而影响本区域生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6.3 景观资源保护
6.3.1 森林公园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损毁、破坏或随意改变。
6.3.2 景观资源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地质遗址、遗迹、历史古迹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采取特殊保护;
6.3.2.2 中心景区采取重点保护;
6.3.2.3 一般景区采取常规保护。
6.3.3 在珍贵景物和重要景点上,应根据需要设置适宜的保护设施,但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6.3.4 森林公园游览区及游人有效视野范围内的林木,不得进行生产性的经营和采伐活动。采取的经营措施必须符合景观要求。
6.3.5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为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6.3.6 森林公园的古建筑物保护,必须贯彻“修旧如旧”的方针,保持其原历史风貌。
6.3.7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6.3.8 森林公园必须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出游览接待规模,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6.4 生态环境保护
6.4.1 森林公园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下列危害:
6.4.1.1 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6.4.1.2 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4.2 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其他设施建设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6.4.3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4.4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6.4.5 森林公园的居民生活区,宜建在山区空旷地带。生活锅炉、取暖锅炉以及其他用途的烟囱,必须安装消烟除尘设备,且烟囱高度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
6.4.6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4.7 森林公园内裸地应全面绿化,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危害。
6.4.8 在森林公园境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驶入森林公园的机动车辆,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森林公园的出游乐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4.9 海滨型森林公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6.5 安全、卫生工程
6.5.1 森林公园的游览内容及设施的设置,必须确保游人安全。
6.5.2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设计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6.5.3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游人短暂休息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6.5.4 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应设置护栏设施。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6.5.5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6.5.6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和制作。
6.5.7 游人进出的溶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6.5.8 森林公园内垃圾投放应有规定地点,并妥善处理。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6.5.9 森林公园的厕所,应既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5.9.1 按日环境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
6.5.9.2 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
6.5.9.3 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6.5 10 森林公园的生活污水,有条件者应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联网。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6.5.11 “三废”处理必须与公园建设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自然景观。
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应与游客规模和游客需求相适应,高、中、低档相结合,季节性与永久性相结合。
7.1.2 旅游服务基地选设,应有利于保护景观,方便旅游观光,为游客提供畅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服务条件。
7.1.3 旅游服务设施应满足不同文化层次、职业类型、年龄结构和消费层次游人的需要,使游客各得其所。
7.1.4 休憩、服务性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7.1.4.1 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景观要素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
7.1.4.2 层数一般以不超过林木高度为宜;兼顾观览和点景作用的建筑物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7.1.4.3 亭、廊、花架、敞厅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7.1.4.4 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7.1.5 休憩、服务建筑用地,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2%。
7.1.6 宾馆、饭店、招待所、休养所、疗养院、游乐场等永久性大型建筑,必须建在游览观光区的外围地带,不得破坏和影响公园景观。
7.1.7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7.1.8 休憩、服务设计内容,包括设施布局,占地面积计算,建筑物位置、等级、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的确定等。
7.2 餐 饮
7.2.1 森林公园餐饮服务点和布局,应按照游览里程和实际条件加以统筹安排,凡是游人集散地和较集中的休憩点,均宜设置餐饮服务设施。
7.2.2 饮食点建筑除供游人进餐外,造型应新颖、独特,与自然环境协调。
7.2.3 餐饮建筑设计,应内外空间互相渗透,室内室外各有情趣,并应符合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
7.3 住 宿
7.3.1 森林公园的住宿服务,应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房间、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并按照森林旅游业的发展,考虑扩建的可能性。
7.3.2 旅游床位建设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 高档28~36平方米/床;
7.3.2.2 中档15~25平方米/床
7.3.2.3 低档8~12平方米/床
7.3.3 根据森林公园总体布局,确定旅馆和饭店的位置、等级、风格、造型、高度、色彩、密度、面积等。
7.3.4 住宿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旅馆建设设计规范》(JGJ62-**)的规定。
7.4 娱 乐
7.4.1 交通方便、城市近郊的森林公园,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游乐区。
7.4.2 娱乐设施和项目应体现森林公园的特点,集知识性、趣味性和文明性于一体,力求新、奇、特,以满足国内外游人对游乐、游憩的需要,并能得到文化艺术的熏陶。
7.4.3 根据森林公园的地形条件和现有设施,因地因园布设娱(游)乐服务项目,达到地、物、景与项目的最佳组合。
7.4 4 娱乐服务设施和项目建设规模应与我国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针对主要客源的出需求,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4.5 森林公园的娱乐服务场所选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
7.4.6 娱乐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8408-**)的规定。
7.5 购 物
7.5.1 森林公园的购物服务设施和消费品生产,应与游客规模和消费水平相适应。以市场为导向,确定生产规模和发展速度。
7.5.2 森林公园的购物服务网点布局,应在不破坏环境和公园景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随需而设,统筹安排。
7.5.3 购物服务网点建筑物宜以临时性、季节性为主,其体量、造型、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7.5.4 森林公园旅游购物品应力求创出自己的特色,避免出售雷同性产品和不适销对路的消费品。
7.5.5 旅游购物品主要包括日用品、土特产品、工艺品、纪念品和馈赠品等。
7.6 医 疗
7.6.1 森林公园宜按景区建立医疗保健设施,对游客中的出伤病人员,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7.6.2 医疗保健建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6 3 医疗保健建筑及其布局,应与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
7.6.4 医疗保健设施和用品,应根据公园的性质、特点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设置和匹配。
7.7 导游标志
7.7.1森林公园境界、出入口、功能区、景区、重要景点、景物、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应设置明显的导游标志,以示界限,指导方向,阐述园规,介绍情况,提示警告,表达信息。
7.7.2导游标志的色彩和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揭示内容和具体条件进行设计,并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7.7.3 国家级森林公园,导游标志应采用中、英两种文字说明;公共设施标志应采用国际通用的标识符号。
8 基础设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森林公园内道路、水、电、通信、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8.1.2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工程,应尽量与附近城镇联网,如经论证确有困难,可部分联网或自成体系,并为今后联网创造条件。
8.1.3 森林公园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3.1 避开中心景区、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8.1.3.2 不得影响原有植被的生长。植被配置设计时,应提出解决新植被与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8.1.4 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用集中供热。
8.2 道路交通
8.2.1 道路网设计原则
8.2.1.1 道路布设必须满足森林旅游、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及森林公园职工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
8.2.1.2 公园内部道路可采用多种形式组成网络,并与外部道路合理衔接,沟通内外部联系。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宜利用水上交通。
8.2.1.3 公园内应充分合理利用现有道路,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尽量不占或少占景观用地。
8.2.1.4 公园内道路所经之处,两侧尽可能做到有景可观,使游人有步移景异之感,防止单调平淡。
8.2.1.5 道路线形应顺从自然,一般不进行大填大挖,尽量不破坏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
8.2.1.6 道路走行位置不得穿过有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危险的地质不良地段。
8.2.1.7 应根据森林公园的规模、各功能分区的活动内容、环境容量、运营量、服务性质和管理需要,综合确定道路建设标准和建设密度。
8.2.1.8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2)创造连续展示风景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3)路的转折、衔接流畅,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8.2.2 森林公园内主要道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生产管理专用道路不应与主要游览道路交叉。
8.2.3 森林公园旅游区内应尽量避免有地方交通运输公路通过。必须通过时应在公路两侧设置30~50m宽的防护林带,并在适当位置设置生境通道。
8.2.4 道路分类与技术标准
8.2.4.1 森林公园道路按使用性质分为干线、支线、人行道三类。
8.2.4.2 干线:为森林公园与外部公路之间的连接道路以及森林公园内的环行主道。外部干线按相应的国家公路等级进行设计。内部干线路基宽度一般按5.0~7.0m进行设计,其纵坡不得大于9%,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30m。
8.2.4.3 支线:森林公园内通往各功能分区、景区的道路。支线路基宽度一般按3.0~5.0m进行设计,其纵坡不得大于13%,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8.2.4.4 人行道:森林公园内通往景点、景物供游人步行游览观光的道路。可根据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人行道宽度一般按1.0~3.0进行设计,不设阶梯的人行道纵坡宜小于18%。
8.2.5 森林公园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和当地筑路材料合理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
8.2.6 道路网设计内容,包括图面布线,起迄点、走行方位、中间控制点、道路里程和建设标准的确定等。
8.2.7 森林公园设置架空索道,不得破坏或影响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架空索道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8.2.8 森林公园出入口附近需要设置集散广场、停车场时,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8.3 给、排水
8.3.1 森林公园给水工程,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出供给。
8.3.2 森林公园给水方式,有条件的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也可利用简易管线自流引水,或采用机井给水。
8.3.3 给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为主。水源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8.3.3.1 供水距离短,并有充足水量;
8.3.3.2 水质良好,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3.3.3 给水方便可靠,经济适用;
8.3.3.4 水源地应位于居民区和污染源的上游。
8.3.4 排水工程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需要。
8.3.5 排水方式,宜采用暗管(渠)排放。
8.3.6 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和洼地。
8.3.7 给、排水工程设计内容,包括选定水源,确定给、排水方式,布设给、排水官网等。
8.3.8给、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8.4 供 电
8.4.1 森林公园的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节约能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进行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维护管理方便。
8.4.2 森林公园供电容量设计,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
8.4.3 供电电源应充分利用国家或地方现有电源。当无现有电源可以利用或利用现有电源不经济合理时,方可考虑自备电源。在水力或风力资源丰富地区,可优先考虑自建小型水力或风力发电站。
8.4.4 供电方案应运行可靠,简单灵活,方便维修、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8.4.5 供电电压应以地区电压等级为准。自建电厂(站)时,必须采用国家标准电压等级。
8.4.6 用电负荷计算,一般采用“单位指标法”和“需用系数法”。
8.4.7 变(配)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8.4.7.1 输电距离短,接近符合中心;
8.4.7.2 便于电压质量的提高和线路的引入、引出;
8.4.7.3 地质稳定安全的地区;
8.4.7.4 不受积水或洪水淹没的威胁;
8.4.7.5 不影响临近设施;
8.4.7.6 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公园景观。
8.4.8 用电符合较小而又分散的地区,宜采用独立变电所或杆上变压器。在变电所和变压器的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4.9 当电力负荷所引起的电压波动值超过照明或其他用电设施电压质量要求时,应分别设置动力和照明变压器。
8.4.10 供电线路敷设,一般不应采用架空线路。必须采用时,线路应尽量沿路布设,避开中心景区和主要景点,尽可能不跨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高压线路不得穿越动物集中活动区。
8.4.11 供电工程设计内容,包括用电负荷计算,供电等级、电源及供电方式确定,变(配)电所设置,供电线路布设等。
8.4.12 森林公园供电工程设计,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8.5 供 热
8.5.1 森林公园的供热工程,应贯彻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节省投资、满足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8.5.2 森林公园的热源选择应首先考虑余热的利用。其供热方式应以区域集中供热为主,一般不采取分散供热的方式。
8.5.3 森林公园以及公共民用建筑的热负荷,一般采用热指标计算。当缺少有关资料时,可根据实地调查或比照类似的企业加以确定。
8.5.4 供热管网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地形、土壤、地下水等各种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于温度不超过120℃的热水采暖管网,应优先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