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日10时许,张先生驾驶捷达出租车行至玉沙路一路口时,撞伤了骑自行车的谭先生,后者被送进医院治疗,花费24000余元。事故发生后两个月,成都市交管局某分局作出认定,因为发生车祸时交通信号灯情况不明,交警不能直接认定谁闯了红灯,因此无法确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就损害赔偿未能达成协议,于是谭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师傅及其所属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82534元损失。
这起事故唯一的见证人何先生证实,谭先生骑自行车到玉沙路路口时,信号灯是红灯,双方发生碰撞后,人行横道的信号灯变成了绿灯。而张师傅在驾驶出租车通过时,通行信号灯是正在闪烁的绿灯,双方发生碰撞后信号灯才变为红灯。据了解,交通信号灯在闪烁时发生事故,如果没有录像监控,交警是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
法院认为,根据《道法》规定,“谭先生在人行横道信号灯为红灯时进入,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承担10%的责任;张师傅在行车道为绿灯闪烁时准备超速通过路口,发现谭先生在人行横道时采取了紧急刹车,负主要责任,承担90%的责任。”因张师傅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支付51692元的损失费。
法官认为,如果当时双方都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样的事故就可以避免。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在行进过程中,都应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提示行动,这样不仅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