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收费公路发展“一波三折”
姚晓霞
法国的收费公路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其始终以特许经营为基础的发展历程在世界范围内颇具典型性,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公私合营公司获特许权 1951年,法国政府为促进道路的建设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面世了,但由于受到政府财政预算的严格限制,法国政府始终无法为该基金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于是政府另辟蹊径,提出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资金的设想,利用收费政策发展高速公路也被列入考虑的范围。
1955年,法国颁布的高速公路法第2条规定:“除非在10年内收费的例外变成普遍的规则,并在1956年到1963年间政府能建立起5家公私合营的特许公司,否则高速公路的使用原则上应是免费的。”该项法律第4条进一步列举一些允许收费融资的高速公路的特殊情况,即获得特许协议授权的特许经营公司,可以收取通行费用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但这些特许经营公司只能是当地公共组织、商业委员会或国有占控股地位的公私合营公司。
于是,法国开始建立由政府控股的公私合营公司,由政府财政向其提供无息贷款等支持。最初,这些公司仅负责修建里程50至70公里的高速公路。1963年,他们获得了修建更长里程高速公路的特许权。为了保证公司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法国政府又成立了一个名为CAN的独立公共机构,在国内和国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券,为这些公司融资。
私人资本进入收费公路
由于当时条件限制,这些特许经营公司并未能获得足够的建设启动资金,法国的高速公路也未能向当初预想的那样迅速发展。1969年,法国对特许经营制度进行改革。私营公司获准加入新特许项目,原有的公私合营类公司也被授予更多的独立决策权和更大的权力,如赋予私营公司高速公路的特许权。
新的特许权获得者基本是由法国主要的建筑公司和银行联合组成的财团构成,建筑公司希望能从高速公路的建设中获得合理的回报,银行则主要是为了支持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商以及获得建设债券的发行权。
建立交叉补贴体系
法国政府很快就看到,私人资本的参与激活了高速公路的建设市场。但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许项目的收益状况也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如有的项目赚钱,有的则亏损,于是,一些公司开始尝试通过交叉补贴的方式获取收益,即在已有的收益情况较好的项目与新建收益不足的项目之间建立一种相互补贴的机制,通过延长盈利能力强的项目的特许期限作为新建特许项目的回报等。特许经营公司内部的交叉补贴体系,促进了高速公路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随后,法国政府对扶持政策进行调整,政府除了对收益率较差的项目仍给予一定的优惠(如无息贷款等)外,开始逐步降低其对特许经营公司的各项政策支持。如第一家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私营公司,投资者只需提供工程建设费用10%的资金做为股本金,而另外90%的建设资金则通过政府的担保贷款(约占65%)、无担保贷款(约占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