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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治理中的法律与路权之辩

更新时间:2008-9-5   来源:法制网    作者:秦平 凌锋…  人气:  [评论]  

  策划编辑:秦平 凌锋

  特邀嘉宾:

  郭松民  媒体评论人
  关  凯  高校教师
  王钢懿  律师
  杨昀赟  出版社编辑

媒体曝光行人交通违法:是邪?非邪?

———编者的话

  近来,关于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的新闻渐多,从中可以看到,各地交管部门治理的侧重对象各有不同,花样更是不断翻新。可是每出台一项新举措,都会引来舆论界一片说三道四之声,不是违法了,就是侵权了,不是不公平了,就是涉嫌歧视了。总之,能被一致说好的几乎没有。
  北京奥运期间出台了限行措施,“首堵”现象大为缓解,首都人民终于体会到了什么叫“一路畅通”。于是有人就提出,后奥运时代北京人出行能不能也像奥运时一样顺心呢?这想法颇有一点贪心不足的味道,要知道这种交通环境的获得是政府付了大价钱的。可是话又说回来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人们已经尝到了甜头,你让他再退回到过去,难呀!对此,北京市交管部门的回答是:让民意来决定吧!
  陕西宝鸡市交管部门是针对公车开刀的,单位司机开车违法,主管领导要接受培训。虽然这一措施被很多人指责为“株连”式执法,但至少有一点“大义灭亲”,不怕碰硬的味道。与此相比,长三角一些城市出台的以行人为主要治理对象的措施,就显得有点“捡软的捏”的意思,行人违法乱穿马路,被弄到电视台去曝光,且不说这一做法是否涉嫌违法,只从感情上说,就让人难以接受。生活在大城市的人都有体会,要想安分守己的走路容易吗?不提想过马路有多难了,就是走在人行道上也不得安宁,自行车上人行道,我们忍了,可汽车也上人行道,还有乱停车、乱占道的现象就更多了,所以治理交通只针对行人实在有点不公平。
  还有南京,治理交通针对的是骑自行车的学生,交管部门要求骑车学生领取自行车驾照,当然,保护祖国花朵的安全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可私下里问一句,您有要求学生领照的权力吗?
  如此看来,治理交通违法想出点奇招真得很不容易。不过,各地的交管部门也大可不必郁闷,因为道理很简单。首先,在现代社会,道路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不同的群体都想更多更好地利用这一资源,因此,无论如何分配都会引来争执,这是一种路权之争。只是我们以前从经济利益上考虑,更多满足了车权,如今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下,不能不更倾向一点行人的路权。
  其次,依法行政要求作为行政管理者的交管部门,治理交通违法,出台各项措施要经法律授权,要有法律依据,要尊重各方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无论是立法法也好,还是行政许可法也好,近年来,我国出台的各种以限权为根本目的行政法律法规,在现实中,都遭遇到了执行上不同程度的尴尬,这一方面是法律设计本身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法律在现实中根本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一些政府部门根本没把这些法律当回事,限权,或者说是规范行使权力,对每一个政府部门是很大的难题。
  为此,本版以长三角一些城市用曝光行人的方式治理交通违法为例,请了四位不同专业,不同背景的人士从路权之辩和法律之辩上作一些分析,希望能给读者一点有益的启示。

焦点之一:路权之辩

郭松民:曝光行人违反交规是缘木求鱼 

  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表面上的原因似乎是行人文明素质不高,只顾自己方便而不尊重交通规则,本质的原因却是我们城市交通管理系统基本是按照机动车本位设计的,无原则地迁就了机动车的道路霸权,却没有照顾到行人的通行权。
  比如现在的十字路口红绿灯设计,一方面规定行人只能在绿灯时通过马路,另一方面却规定机动车可以同时右转弯,这在实际上大大减少了行人安全通过路口的时间,并迫使行人不得不以血肉之躯穿行在机动车的钢铁洪流中。而既然在绿灯亮时仍然不能确保行人安全、从容地通过路口,则行人在有红灯的情况下,选择自己认为安全的“缝隙”通过路口,也就没有什么好指责的了。
  从行路权的分配上来看,就更是这样了。据南京市前两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居民出行选择自行车的占44%,公交24%,步行20%,选择小汽车还不到6%。但城市的道路分配情况却刚好相反,80%以上的路面都分配给机动车,很多时候机动车还会闯到人行道上或自行车道上。南京是这样,其他城市也大体如此。在不少地方,行人如果不闯红灯、不翻越栏杆,干脆就无路可走。被逼无奈的“违规”还要遭到曝光的羞辱,行人冤不冤呢?
  再说为什么会无效。曝光是试图利用中国“耻感文化”的特质,使行人出于羞耻之心的考虑而不敢违规。但如前所述,由于交通规则及路权分配的不合理在先,因此行人的违规其实也就没有什么“可耻”可言了。更何况,由于规则不合理,违规的行人就必然是大量的、普遍的。
  更糟糕的问题还在于,曝光这种做法,其实没有把市民当作城市主人来对待,而是把他们当作城市秩序的潜在破坏者来对待,如此做法,只会在市民心中激起逆反心理,未必有利于交通管理。
  要有效培育城市的交通文明,首先要修改、理顺交通法规,纠正其过于偏向机动车的倾向;其次,要按照行人优先,自行车次之,机动车最后的顺序,重新分配城市的路权;最后,要采取措施唤起市民作为城市主人的责任感,使他们能够主动地起来维护城市交通秩序而不仅仅是作为一个被动的被管理者。只有这样,城市的交通文明才可能真正被树立起来,而目前的做法,不过是缘木求鱼罢了。

关凯:法律的制定要建在共识的基础上 

  因违规行为而得以在电视上展示个人形象,对于在公共交通中违章的当事人来说,真的会是有效的威胁吗?
  行人、自行车胡乱过马路,是中国各城市司空见惯的风景(北京或许稍微好些,因为马路实在太宽,中间的隔离栏也确实规整)。对此开车的和走路的各执一词,前者抱怨行人阻挡了来之不易的绿灯,为CBD(车倍儿堵)雪上加霜,于环境、能源、效率和心情都造成损失;后者感叹驾车的强者欺凌行走的弱者,不仅有高声鸣笛的粗鲁傲慢,更有社会不平等的张扬表现。
  其实从法律上说,此事行人、自行车显然无理。交通法规已经明确告诉你该怎么走路骑车,为什么你偏要违规?然而,问题若真的如此简单,这些新规定就不是新闻了。那么事情复杂在哪里呢?复杂在需要理解这样的规定究竟是法治(ruleoflaw)还是法制(rulebylaw)。政府依法办事,惩罚违规的行人和骑车的人,这其实只是法制,而不是法治。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并不在执法,而在立法。没有多数人参与的立法,只是法制;惟有基于社会多数人共识的立法,才是法治。
  行人、自行车胡乱穿行,固有法制观念淡漠的一面,亦可能有不合法却合理的原因。比如从制度上说,许多城市路口红绿灯的设置都是优先考虑机动车,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很多路口车辆右转弯并不需要考虑指示灯的颜色。这样行人与机动车就直接冲突,来往车辆时刻都要右转弯,可行人在绿色过街灯闪亮时却需要直行,于是人车混杂,大家都走不好。既然等与不等都要与汽车争路,那理性的现代人就都明白晚争不如早争的道理。再比如从交规上说,骑车带人是违规行为,但这种十分绿色的交通方式显然并没有给社会带来什么危害,因为这个受罚,即使被罚者乖乖缴纳了罚款,心中却无法产生尊重法律的情感。
  现在大家都知道罚款不是什么好办法,因为各种罚款很多,想要约束的情况却没有减少。驾车的人都知道,验车的时候罚款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基本可以被列为养车的常规费用之一。另外,在我们的法律文化中,许多国人将不守法视为一种能力和一种审美,违规不可耻,违了规找不到人摆平受了惩罚才是真无能和耻辱。在这样一种社会心态之下,如果违规的行人在电视上的表现都是满不在乎,那么被唤起耻辱意识的,恐怕就不是那些违规的当事人,而是我们的法律。
  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单靠奖励与惩罚,更需要依靠信仰的支持。所以,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立法者要明白:任何法律的制定,都需要建立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

焦点之二:法律之辩

王钢懿 :媒体岂能变身交管工具

  对于媒体密集地介入交管部门的执法活动,笔者认为,其中至少有三大弊病。其一,涉嫌违法之弊。媒体如果制作个别期节目,集中报道行人交通违规行为,仍然不失为新闻。倘若媒体持续、大量地复制交管部门提供的行人交通违规的画面,就谈不上新闻价值,而沦为由媒体播报的“监控”或“监控集锦”。
  而若媒体记者自己在主要路段架起摄像机对准行人拍摄,从性质上其实无异于记者直接拿起摄像机对准公共澡堂的天窗、邻家卧室的大床进行直播,虽然后者可能更有些看客,但其性质已不再是新闻播报,而是赤裸裸的“偷窥”。不论是“监控”还是“偷窥”,虽贵为公共媒体,其行为都不应再受到新闻自由原则的保护。而作为被拍摄的行人,以及被无端摄入镜头的路人,他们并不希望自己的一举一动被媒体进行直播,也不希望自己的形象在自己不知情、未许可的前提下出现在公共节目之中。在撤除了“新闻自由”的屏障后,个人的权利,包括其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在此应该被重视,并得到绝对保护。
  其二,谄媚权力之弊。交管执法,有法律的授权和约束,无可厚非。而媒体并未得到法律的授权,何以热衷于积极参与?众所周知,作为公共媒体,每一分钟的播放时间都需支付昂贵的费用。倘若交管付费播放曝光节目,我们不得不质疑,这类经费的来源是否于法有据。而如果交管部门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却可以如此大量的占用媒体的播放时间,请问,这对于那些花费大量费用投放节目的其他社会主体而言是否公平?又如何来弥补公共媒体的制作费用和由于免费播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呢?以媒体的“公共性质”却如此“积极参与”交管权力部门的执法活动,其动机就变得非常可疑。
  其三,能力平庸之弊。同样是改善城市交通和社会环境,媒体难道没有其他更有创意的事情可做了吗?作为一个市民,我们更愿意知道,是谁在深夜里往高速路上倾倒垃圾,是谁在偷偷污染我们城市的空气,而绝对不是谁又因为穿越马路而出现在媒体的曝光台上。因为后者的技术含量实在太低,反映的现象更无任何新颖性。媒体若是常此以往,必将丧失自己的创造能力和独立眼光,其制作能力恐怕将受到严重影响。
  有鉴于以上种种,我们还是期待部分媒体能适可而止,站好自己的岗位,而不是为权力部门充当突击执法的急先锋。

杨昀赟 :曝光违章行人并无不可

  我们可以看看执法部门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因为“闯红灯”之类的行为情节轻微,对“闯红灯”之类行为的处罚大多以“批评教育”为主;另一方面,由于参与评价的人数少,因而执法者对违法者单独“批评教育”不能形成强势的来自社会舆论的负评价,加之“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当事人也就不会在内心形成很强的自我责难。进一步来说,这种更侧重内心约束的“批评教育”未必能够达到预期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或者通过增强法律外在约束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矫正,或者通过增大社会舆论对此类行为负评价的强度来实现,而对于前者来说一要考虑社会成本,二要考虑“罪”罚相适应(如,总不能通过有期徒刑来惩处“闯红灯”行为),这样一来增大社会舆论负评价也就成了执法部门的必选项,因而,被不少其他领域、地方证明效果明显的“曝光台”,便成了执法部门可资借鉴的“他山之石”,相关部门希望通过曝光,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对违法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中,使违法当事人的“羞耻”感增强,从而,让内在约束发挥更大作用,那么,遵纪守法的外在目的就可能实现(从后续新闻中,我们也看到了立杆见影的效果)。
  有不少反对者认为此种行为是对公民的监控,有可能侵犯隐私权。这种担忧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却是没有必要的,首先,用于拍摄交通违章的摄录设备是用于在公共场合,没有针对任何群体或个人,不能因噎废食;其次,曝光也只是针对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本身算不上隐私;退一步来说,即使有人可能滥用权力,也应当通过事后追惩来约束,如果因为有可能权力被滥用,就放弃规范社会行为,那么按照这种逻辑,公安部门就不应掌握公民的户籍信息了?当然了,曝光违法行人也应有度的约束,特别是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只能是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比如绝不能曝光家庭住址等信息。
  总之,我们似乎比较习惯用严厉的法律来处罚违法犯罪行为,用异口同声的批判来讨伐严重的道德失范事例,而对于“闯红灯”、“随地吐痰”之类轻微的违规违法现象网开一面。事实上,我们不能将和谐有序的美好社会理想,仅仅寄托于法律的规范。每个人在主张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从“社会本位”的角度思考问题,要认识到社会的和谐有序固然要严格约束公共权力运行,同时也要倡导公民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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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抱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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