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合理吗?
2012-10-23 17:44:58 来源:Tranbbs.com 作者:朱朝晖 评论:0 点击:
本文2011年1月发表于朱警官新浪博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请看图:

对于红车来说,兰车是右方道路来的车(从驾驶人右手边来);对于兰车来说,红车是左方道路来的车(从驾驶人左手边来)。
那么,当红兰两辆车在路口相遇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红车要让兰车先行。如果两车发生事故,红车应该负主责或全责。
我认为该条款不妥。
本来不想在博客中讨论这么高深的问题,但是,考虑到大连天健车版的网友素质非常高,理解和思考能力超乎想象,特别是网友fcyd001在我的“右转弯,你会吗? ——看朱警官的博客”一帖中161楼的留言,很有思考力,大家可以看一下。只是不好意思哈,我在164楼给出的评语是:“你用正确的推理,得出了一个错误的结论”,呵呵。
本文讨论的这条规定,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有一定的相通性。正是看到网友们的思考能力,才让我下定决心,写这篇文章。首先需要声明的是,即使您看完本文后,认为我说的有道理,法律的规定是有点欠妥,但是,在法律未修改之前,还是要以法律为准,特此强调。
为什么欠妥?我从三个方面来讲。
方面一
问题:发生碰撞后,谁的伤害更大?
如果红兰两车躲闪不及,在路口相撞,根据碰撞位置不同结果是复杂的。我们只说两种最简单的碰撞,红车头撞兰车左前门,或是兰车头撞红车右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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