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交通规划建设领域值得关注的倾向
2013-06-09 11:49:15 来源:Tranbbs.com 作者:全永燊 评论:0 点击:
摘要: 中国城市交通发展进程中存在某些已偏离了正常轨道或偏离轨道的潜在风险和问题。为了提出警示,结合中国城镇化进程的主要特点,通过梳理城市交通既往发展轨迹,从城市交通规划的法律地位、城市交通模式选择、城镇群与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城市交通规划决策的基础工作、“规模和效益”以及“公共交通优先和需求管理”的关系、智能交通体系建设、停车、交通节能减排等方面,提出了城市交通规划建设领域值得关注的十大倾向。
城市交通规划在中国是一个十分年轻的行业。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交通规划在交通发展中的龙头地位和决策主导作用逐渐为业界所关注。同时,随着其理论方法体系的日臻完善以及在实践中的不断创新,城市交通规划为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城市各项功能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中国城镇化进程具有起步晚、速度快、地区发展不平衡、城镇人口结构变化显著等特点,导致城市交通领域暴露出一系列中国特色城镇化背景下鲜有先例的特殊问题。尽管尝试了林林总总各式“治堵”对策,城市还是难以遏制日渐恶化的交通局势,与此同时,城市交通问题也受到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下面列举几点城市交通领域当前存在的倾向,管中窥豹难免有失偏颇,但意在抛砖引玉。
1 城市交通规划的法律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迄今,城市交通规划仅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包含的内容之一,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7 条[1]。除此而外,没有任何现行法规对城市交通规划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界定。就整个城市交通领域而言,法制建设状况同样乏善可陈。城市交通发展所需要的空间资源保障、资金保障、产业发展条件保障和建设运营服务秩序保障等,都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撑和约束。其中最主要的是城市交通规划与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以及其他社会公共政策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缺乏具法律约束力的相关制度与规章作为保障。规划师如今依旧面对空泛的理念、令人无所适从的行政长官指令以及不同利益群体博弈纷争。其次,城市交通规划与区域综合交通体系(民航、铁路、公路、水运)规划之间的相互约束和协同整合关系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最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编制者资质、编制内容与成果要求)、审批(权限和程序)和实施(责任主体、效果评估考核、问责制),同样缺乏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和制度的约束。
2 城市交通模式及发展目标趋同化国家层面缺乏对城市交通发展的分类指导政策。一些城市的交通规划方案或重大决策的制订往往忽视城市性质、区位特征、城市规模和形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不同类别城市交通需求构成特征与交通发展所依赖的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这些城市在交通模式选择、交通发展目标制定、交通体系结构形态乃至具体的交通政策措施抉择方面,往往习惯性地照搬“发达城市”的样板,以致今日不论东部、西部,不论大、中、小城市,城市交通规划的理念、手法基本雷同,规划成果如同翻版,如此打造出来的城市交通体系岂能不“千城一面”。究其原因,一方面与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不无干系,另一方面恐怕要归咎于规划师的职业素养(不仅仅是专业水平,还有处理社会复杂关系的能力以及其他多方面的阅历与经验等)。在众多交通规划文本中,鲜有“量身定制”、切实对规划目标和规划方案合宜性与可行性进行认真测算论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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